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0********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2930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顺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兆虬赔偿金433223元;二、被告姜谦、汪志成在被告重庆市顺游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时,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姜谦、汪志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顺游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兆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重庆市顺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