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改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4********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315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堂工人工资179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中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黄改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