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军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6民初1907号 |
案号 |
(2021)冀0126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军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国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安军晓负担400元,由原告王新国负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