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2)皖0211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艳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一笔保险金赔款105384.9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5384.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070.68元)。被告汪艳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笔保险金赔款104399.9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4399.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049.51元)。以上金额共计211905.16元。二、被告汪艳自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底,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3000元,余款于2023年4月25日前结清,每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汪艳若有能力,可提前清偿。三、若被告汪艳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2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艳承担,此款在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