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春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0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03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1)湘0503执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春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永支付借款本金679000元及利息312250元(该利息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顺延照计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被告唐春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