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602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3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焦提玺、初肖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627.29元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6月28日为211707.62元,并以202627.2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郝东方、李华秀、龙昌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2元,由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焦提玺、初肖肖、郝东方、李华秀、龙昌公司负担73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