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东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4********0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725民初563号
案号
(2021)冀0725执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利娥、陈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370000元;二、被告刘利娥、陈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370000元截止2021年5月13日的逾期利息2538.38元;三、被告刘利娥、陈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37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6.05%上浮50%执行);四、被告智赟祯、孟海燕对上述一、二、三项在担保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刘利娥、陈东辉、孟海燕、智赟祯负担,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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