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2)皖0211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芳、张恒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均生股权转让及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均生负担962元,被告杭芳、张恒平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