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2民初912号
案号
(2022)皖0211执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芳、张恒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均生股权转让及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均生负担962元,被告杭芳、张恒平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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