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2民初817号 |
案号 |
(2022)皖021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核实并确认:被告汪艳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99994.38元(扣除已还金额)和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2333.27元、罚息4437.5元、复利200.51元(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罚息以99994.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4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复利以2333.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4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100000元和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10959.47元、罚息4396元、复利481.78元(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4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复利以10959.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4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以上金额共计222802.91元。二、被告汪艳自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底,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余款于2023年4月25日前结清,每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被告若有能力,可提前清偿;三、若被告汪艳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艳承担,此款在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