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02********2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4329号 |
案号 |
(2022)桂110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西贺州市新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梅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hz201800404012及相关附件;二、被告江梅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广西贺州市新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江梅应支付原告广西贺州市新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梅负担;五、原告广西贺州市新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收取被告购房首付款324209元,扣除上述第三、四项费用81150元后,剩余243059元于2022年1月3日前退还被告江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