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2985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单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41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51.1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时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单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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