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成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1221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3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成师偿还原告胡鹏力借款本金116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2820.00元,由被告钟成师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23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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