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5********5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6041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1年7月12日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宣支行与被告任亮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被告任亮、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宣支行借款本金152902.97元;三、被告任亮、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宣支行借款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四、如被告任亮、于晶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任亮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4号立汇格林小镇b17栋5单元阁楼层3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宣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元,由被告任亮、于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