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连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1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4444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连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1559.71元、应收利息11291.8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合计借款本息72851.51元。2021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果被告黄连兵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连兵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湘lu8662)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黄连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被告黄连兵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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