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2********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03民初1258号 |
案号 |
(2022)湘0503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少林归还借款本金25800元;并自2021年5月12日起,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廖少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廖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274元,由原告廖少林负担1000元,被告王志能负担2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