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03民初1258号
案号
(2022)湘0503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少林归还借款本金25800元;并自2021年5月12日起,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廖少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廖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274元,由原告廖少林负担1000元,被告王志能负担2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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