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辉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30********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30民初1846号
案号
(2022)赣0830执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谢辉虹、彭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龙润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2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原告龙润已预交),由被告彭海霞、谢辉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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