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01********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02民初3530号 |
案号 |
(2022)鲁1602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鲁16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判决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吴玉峰、李翠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国慧借款本金177561元及利息(以177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李翠、吴玉峰负担401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