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宗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5705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覃宗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瞿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覃宗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3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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