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5705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覃宗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瞿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覃宗成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3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