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98号 |
案号 |
(2016)粤0881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戚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欠款710000元及利息(该息按欠款额以月利率1%从欠款之日的2013年1月5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明隆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