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2********0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98号
案号
(2016)粤0881执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戚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欠款710000元及利息(该息按欠款额以月利率1%从欠款之日的2013年1月5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明隆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戚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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