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4********2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黑0524执恢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国军、于红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德库本金60000元,利息11520元,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鞠洪军、李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国军、于红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邵国军、于红玲、鞠洪军、李海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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