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4********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黑0524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国军、于红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德库本金60000元,利息11520元,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鞠洪军、李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国军、于红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邵国军、于红玲、鞠洪军、李海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