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7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6944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德借款本金110122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29427.01元;二、由被告唐志明以借款本金970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陈文德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0元,由原告陈文德负担2070元,由被告唐志明负担1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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