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7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6945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2908.89元;二、由被告唐志明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刘光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28元,减半收取69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14元,由被告唐志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