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7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6945号 |
案号 |
(2022)湘0103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2908.89元;二、由被告唐志明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刘光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28元,减半收取69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14元,由被告唐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