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6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6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2,897,434.04元,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49,188.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对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全部应收账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泽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子庆、赵炳江、郑康吉、刘娟、张景春、张玉梅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83元,减半收取计79,0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泽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华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子庆、赵炳江、郑康吉、刘娟、张景春、张玉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万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440426093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崔家庄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