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6********9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404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0.5%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余红梅对判决第一项在被告宋克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被告宋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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