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1********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3918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8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5609089】。一、被告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共人民币72142.57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赔偿违约金20000元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8400元,合共人民币58400元;三、被告周期超、吴婉玲、开平市邦运木业有限公司、吴基鸿、周如叙、梁雪芳、赵黎阳分别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欠款本息,在各自保证的最高担保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10.2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由被告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周期超、吴婉玲、开平市邦运木业有限公司、吴基鸿、周如叙、梁雪芳、赵黎阳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保全费用人民币2841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期胜木业有限公司、周期超、吴婉玲、开平市邦运木业有限公司、吴基鸿、周如叙、梁雪芳、赵黎阳应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保全费用人民币2841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