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界首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3643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4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高友刚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1113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高友刚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1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21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高友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护理用具费等合计355000元。四、被告赵红、界首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友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8670.60元。扣除赵红垫付10000元,垫付施救费中的240元,尚需支付358430.60元。五、驳回原告高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8元,减半收取6624元,由原告高友刚负担3000元,被告赵红、界首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62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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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8259705423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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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界首市颍南环城路西段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