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有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4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1民初815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有海于2021年12月25日前将安葬在原告郑明珠林地上的其父亲坟墓予以迁出,并恢复至未建坟墓前状态;二、被告叶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葬其父亲时所产生垃圾予以清理、将损坏的围栏修理或更换,恢复至未建坟墓(安葬)前状态,或支付清理、修理或更换费用计1200元给原告郑明珠,由其自行恢复;三、被告叶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安葬其父亲时致幼树受损的损失300元。四、驳回原告郑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叶有海负担130元,原告郑明珠负担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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