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先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刑初120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吕先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江砂变卖款人民币十万六千八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吕先友赔偿因盗采江砂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二万零五百三十元及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技术咨询费用人民币一万元。(已赔付四万元)四、被告人吕先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本院审核,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人吕先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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