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盟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8131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6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盟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佘陈雅借款本金2004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宋盟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佘陈雅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105元,由被告宋盟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