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吉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1********2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3854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州市艺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潘吉松应向原告八步区莲塘淇硕建材经营部支付尚欠的瓷砖货款30549.7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为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艺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潘吉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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