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3民初3013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福玲、黄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891720.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962770.3元为本金,2020年10月1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891720.33元为本金。二、被告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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