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24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22民初2144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恢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两份合同的借款98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20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月利率7.5‰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未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罚息(980万元借款中的280万元的罚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原借款利率月息7.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700万元的罚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原借款利率月息7.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四、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和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颍青路北侧国有储备地东侧、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杜曲现代家居产业园金冠大道1号、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颍青路北侧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西侧产权证号分别为:豫(2017)临颍县不动产权第0000005号的土地、豫(2019)临颍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豫(2019)临颍县不动产权第0000071号土地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张国如、郭小平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被告河南省金冠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2206649324XG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颍县杜曲现代家居产业园金冠大道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