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新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4********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02民初2366号
案号
(2022)湘0302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市金裕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成新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771465.2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至2020年12月14日计算为106714.24元;2、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60元,由被告湘潭市金裕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成新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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