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4民初1757号 |
案号 |
(2022)湘0304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21485.80元、逾期罚息3255.36元,合计174741.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之后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76625%之标准,从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赵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