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国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5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2)湘0523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国清、郭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彩群借款本金43000元,借款利息1027元(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日,后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44027元。上述款项,被告唐国清、郭安良应汇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唐国清、郭安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