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粟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3民初5号
案号
(2022)湘0523执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粟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唐香琴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1425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需支付的款项,被告粟玉龙可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粟玉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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