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3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3民初1919号
案号
(2022)湘0523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强退还原告叶志强货款248041元,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二、被告黄志强支付原告叶志强货款利息3963.73元(利息以248041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8日(立案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止,暂时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顺延照计),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三、驳回原告叶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由被告黄志强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黄志强承担,该款原告叶志强已预交,由被告黄志强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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