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独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3********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8民初2005号 |
案号 |
(2022)皖0208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年度经销合作协议书》、《联合卡车商品买卖合同》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二、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918000元、资金占用费18067元、车辆运费8557.35元、保险费916.3元及律师费24800元,合计970340.65元;如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则有权要求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1107200元、违约金(以110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保险费916.3元及律师费24800元;三、张翠坪、卢独敏、常德瑞弘物流有限公司对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2元,由常德瑞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翠坪、卢独敏、常德瑞弘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