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XR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4231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鸿兴建筑器材租赁部设备租金107243.09元;二、被告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鸿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以107243.0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郴州市鸿兴建筑器材租赁部钢管239.8米,如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郴州市鸿兴建筑器材租赁部3597元;四、驳回原告郴州市鸿兴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被告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谷红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2MA4PQLXR7R
登记机关
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路62号10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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