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81********8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3377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忠林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9659.7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忠林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利息3787.6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协议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162.0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袁丽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忠林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忠林、袁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13元,由被告何忠林、袁丽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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