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兴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1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3441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兴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9976.72元、利息41454.13元、滞纳金4415.34元、手续费1066.32元,合计136912.51元,2019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被告欧阳兴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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