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春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0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3351号 |
案号 |
(2022)湘1002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春民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贷款金153143.32元,利息25512.33元,违约金2469.01元,手续费1927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00402.66元。此款限被告吴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元,由被告吴春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