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春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0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3351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春民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贷款金153143.32元,利息25512.33元,违约金2469.01元,手续费1927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00402.66元。此款限被告吴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元,由被告吴春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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