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5********4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3341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7689.5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利息24541.75元(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此后利息按照协议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9823.7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黄贵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53元,由被告陈平、黄贵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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