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4********0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3444号 |
案号 |
(2022)湘1002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1163.2元、逾期还款利息24004.67元,违约金6077.88元,合计金额121245.75元(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止,后续仅计算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艳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曾雄、周艳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