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志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3428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谷志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偿付信用卡本金69236.86元、利息21815.75元、违约金907.27元、手续费8748元(暂计至2019年1月4日,后续利息、违约金等按双方领用协议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合计100707.88元,此款限被告谷志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果被告谷志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元,由被告谷志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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