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艳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1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借款本金2150000元,利息108464.94元(算至2021年1月19日),合计本息2258464.94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7657.08元(算至2021年1月19日),合计本息367657.08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如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有权对被告吴高松提供抵押的财产(位于上栗县上栗镇龙合村上万路边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赣(2019)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0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吴高松、廖艳良对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的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额3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西省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的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09元,由被告上栗县大世界筒子加工厂、吴高松、廖艳良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