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4114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10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胡君偿还原告李简借款共计101541.57元(直接付至李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7000060621271722账户);二、驳回原告李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计1165.5元,由被告胡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李简,付至本判决主文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