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0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4858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8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九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董丽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71000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正常息2733.06元、罚息478.37元、复利18.53元,共计74229.96元;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罚息、复利(该款由被告天津九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董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名下开户行为农行天津南开支行营业部的02190001040000240号账户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保全费762元,均由二被告负担(该款由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名下开户行为农行天津南开支行营业部的02190001040000240号账户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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