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振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6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民终9353号
案号
(2022)粤1303执恢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1212601948】。一、被告一广州市漫山红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惠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07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32330.4元,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二、被告一广州市漫山红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惠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二吴振兴对被告一所欠原告上述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一广州市漫山红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吴振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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