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6********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7648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光明货款18340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403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3元,由被告沈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